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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5997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李金海   时间:2022-06-03   点击数:

(青理工校发〔202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文件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实验中心、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室、训练室、准备室、试剂室、药品库、材料仓库和其他实验附属用房等,以下统称“实验室”),适用于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学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五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辐射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管理重点是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涉及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九条 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物品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二)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的生物制剂,农药,特种设备,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UPS),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三)涉及使用或存放普通化学试剂,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大型仪器设备,烘箱、油浴锅、电热板等加热设备(工具),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植物培养室、培养箱、冰箱等24小时不断电能设备,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四)未列入以上三级安全风险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安全风险等级;

(二)实验室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及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验开展情况申请调整,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申报,所在教学院部审核,学校审定。其中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须按期将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等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实验室、教学、科研的副校长任副主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和教学院部负责人为委员,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三)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政策、方针和规划,指导、督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四)审议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全校性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评估等。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查实验室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更新;实验室改建、扩建和二次装修的消防审核;协助各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演练及实验室安全事件的处置等。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有重要危险源的教学院部开设有学分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纳入必修环节,组织教学院部做好实验课程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是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科研实验室安全协助部门;负责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指导评估;协助做好科研实验室安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处理违反实验室安全制度的本科生(研究生),配合组织本科生(研究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教学院部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教学院部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本单位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等组成。

教学院部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各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按照上级有关管理制度及规定,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对实验室、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管理,并根据危险源特性及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建立并监督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六)完成学校组织的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科研平台、中心、课题组)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科研平台、中心、课题组)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下属各功能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落实本实验室教师、实验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制定本实验室主要涉及化学、生物危害的防治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制度的落实。指导本实验室特种设备正确使用、定期校验等工作;

(三)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督促落实本实验室化学品的规范储存、使用、管理及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处置;

(四)对所管理的实验室、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根据危险源特性及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五)督导实验教师在实验开始前对可能涉及的安全知识讲解,对学生的规范操作和一般事故预防处理方法演示,密切关注学生实验情况;

(六)组织、督促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七)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培训并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做好实验室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功能实验的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是本实验室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安全设施配备和管理;

(二)落实本实验室主要涉及化学、生物危害的防治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编制仪器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设立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负责实验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危险事项告知;

(四)建立易制毒品、易制爆品、易燃品等危险化学品、气体钢瓶等使用和管理台账,以每周使用量为上限,控制存量,并做好学期盘库清查;

(五)负责实验项目的危险源风险评估、安全环保评估和申报;做好实验室安全日查,记载安全日志;逐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形成整改报告;负责指导实验参与人员分类收集废弃物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教学期间承担实验室安全责任。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在实验室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规范实验室废弃物分类收集,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审核报备

第二十五条 安全知识宣传。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都负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监督与管理的责任。各单位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活动全过程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特别要加强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采取严格规范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与环境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关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排放。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置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收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各教学院部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操作人员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水电安全。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了解实验室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按照消防管理规定经安全管理处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防护。操作电气、压力容器、焊接等设备,以及产生振动、噪声、高温、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报警装备、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做好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须建立安全审核报备制度,主要为:

(一)新建实验室的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是实验室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明确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因素,建立审核工作流程,并向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实施;对实验室小型改建,采用安全环保材料,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项目建设验收,同步进行安全验收。

(二)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实验项目要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重点对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潜在危险、环境污染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批,应具备相应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并向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立项后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是新生入学安全教育的必修项目。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教学院部须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各教学院部开展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都须参加安全培训,要特别加强新生、新入职教职工、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须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取得相应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院部可根据专业特点,要求实验、实践指导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在课前专题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的安全指导。

第三十六条  所有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实验室可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相关人员参加并通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临时性实验室专项或全面安全检查。各教学院部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查情况以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督查组负责督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对整改不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院部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专人负责采取防范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整改不力、问题严重、隐患屡屡发生或拒不整改的实验室,职能部门进行通报,责令停用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各教学院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在满足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须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

第八章 安全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二级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学校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问责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办法,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集团tyc5997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青理工实验〔2019〕3号)《太阳集团tyc5997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工作条例(试行)》(青理工实验(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太阳集团tyc5997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

太阳集团tyc5997

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实验室安全、平稳运行,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督查组”。为有效发挥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督查员一般由具有一定实验室管理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及研究生担任。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督查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员的聘任和日常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的范围包括校内所有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实训室等。

第五条 督查员由学校聘任,一般聘期为两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六条 督查组定期进行实验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发现问题性质,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时监督整改。

第七条 督查员的主要职责是为学校实验室管理与安全工作开展调研、督查、评估、咨询、指导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参与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评估工作,对各教学院部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评估。

(二)指导各单位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对各单位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巡查、暗访,查找安全漏洞。

(五)督促、指导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实验室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对各单位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设意见。

(七)协助各单位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督查员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教师督查员应长期从事高校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教师督查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学生督查员一般应为在校研究生。

第九条 督查工作方式

(一)每学期初制订督查工作计划、落实督查工作任务,学期末进行工作小结。

(二)按计划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巡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督查报告。

(三)每年度对教学院部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填写评估报告。

(四)根据需要,召开学生安全督查员会议、教师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实验室管理与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受邀参加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培训、讲座活动。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员由学校按实际工作情况给予报酬,酬金标准按400元/天(学生督查员折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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