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采用“统一监管,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在资产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学校相关政策,制定学校资产验收管 理办法;
(二)组织或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组织验收督查和验收复核。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在资产验收 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导项目单位按时履约验收;
(二)组织或参与归口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协助项目单位处理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采购项目预算所在部门、学院,是项目 验收的责任主体,在资产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特点,按规定组建本单位验收小组,制定本 单位项目的验收方案;
(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处理本单位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供应商 及时整改;
(四)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据实反映供应商履约异常 情形及违约失信行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资产验收的具体责任人,协助供应商 做好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准备工作,负责到货验收,参与质量 技术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工作需要和本办 法规定,参加相关项目验收工作,其中:
(一)安全管理处:参加涉及消防安全采购项目的验收;
(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参加涉及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的验收;
(三)后勤管理处:参加涉及房屋修缮、装修、改造采购项 目的验收;
(四)图书馆:参加涉及图书、电子资源等采购项目的验收;
(五)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参与涉及工程材料询价认价项 目的验收;
(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内容
第十一条 货物验收 货物验收一般程序为到货验收(到货接收、开箱验收)、质量技术验收和正式验收。
(一)到货验收 1.到货接收
供货合同约定期限内,项目单位应督促供应商按期供货,并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满足货物验收所需的场地及安装、调试、 试运行等条件。
发货前,项目负责人应与供应商确定发货时间,做好前期准 备,按时组织接收。
到货后,项目负责人对货物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检 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包装箱上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是否与 合同一致;与合同不一致的,项目负责人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 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2.开箱验收 项目负责人须与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根据采购合同、装箱单等随机资料,检查货物的外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清点数量,核对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并做好记录。境外采购货物的开箱验收,须外贸代理公司人员同时在场; 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商品,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下进行,项目单位、供货商均不得自行开箱启封。
如发现问题,项目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及时与 供应商交涉处理。
(二)质量技术验收 质量技术验收包括对货物的功能、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技术指标进行检验,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还应包括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后,项目单位安排专人操作 试机,逐项测试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和技术参数,检验仪器设备 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考察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 靠性、安全性,并留存技术验收资料。
如发现问题,项目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及时 与供应商交涉处理,并报告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视情况决定 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
(三)正式验收 到货验收、质量技术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向项目单位提出
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按程序提交正式验收申请,并提供采购合同、到货验收记 录、质量技术验收记录、技术资料等有关资料。验收小组对到货验收和质量技术验收结果进行核验,并出 具结论性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一般程序为到货验收、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主要内容是对工程施工内容、工程材料及备、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
(一)到货验收 项目单位对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检验,确保符
合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内容参照货物到货验收 和质量技术验收。
(二)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完工后,供应商向项目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项 目特点,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按程序提交正式验收 申请,并提供采购合同、到货验收记录、质量技术验收记录、 技术资料等有关资料。
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方案,确认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文件 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合同明确 约定的要求等,并出具结论性验收意见。
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 进行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资产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未进行相 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 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第四章 验收方式
第十四条 验收方式
验收方式分为项目单位自行验收、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和学校联合验收。
(一)项目单位自行验收
1.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下列自行采购的货 物,由项目单位指定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进行 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参加:
(1)经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核准或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采 购的货物;
(2)通过学校或上级规定的电商平台、竞价平台自行采购 的货物。
2.合同金额 20 万元以下(不含 20 万元)的其他货物以及工 程,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供应商应参加。
项目单位应组建 3 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 员,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应邀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参加;工程类 项目验收应邀请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项目验收后出具结论性验收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供应商确 认,项目单位对验收结论负责。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参与项目单位自行验收项目,组 织相关部门对已验收完成的项目进行抽查。
(二)归口管理部门验收
合同金额 2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不含 80 万元)的货物以及合同金额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不含 50 万元)的工程,由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供应商应参加。
归口管理部门应组建 5 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至少 2 名)、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 审计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三)学校联合验收
合同金额 80 万元以上的货物以及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工 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供应商应参加。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组建 7 人及以上单数的学校联合验 收小组进行验收。联合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项目负责人、单位负 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至少 3 名,且校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人)、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及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须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项目,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专业 技术人员由验收组织单位从学校、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 业机构等邀请;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前期参与招标采购项目论证、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验 收小组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项目单位可以邀请参加本项 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
第五章 验收期限、验收结论及异常处理
第十七条 验收期限 国内采购的货物不需要安装调试的,原则上到货 7 个工作日
内必须完成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采购的货物应在到港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验收;工程类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限进行。
如因校方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单位应提交延期验收申 请,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经与供应商协商一致,报归口管理 部门及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在预定的验收时间内完成验 收。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无法如期进行验收的,事件发生后, 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 件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材料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项目单位 核实并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及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双方协 商确定计划验收的时间,在预定的验收时间内完成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 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须出具书面的结论性验收意见。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文件等约定相符的,验收结论 为合格;否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是学校资产入账和资金支付的必备 条件。
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 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办理资产入帐、报销结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资产入账和支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验收完结后,项目单位应当将验收资料、技术 资料等各项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异常处理 验收时项目单位如发现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符合的,
应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及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并视具体情况 做出处理:
(一)项目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符 合,但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工程比合同约定 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二)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项目单位应督促供应 商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进行整改;供 应商未按要求整改或经多次整改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项目 单位应予退货、终止合同或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避免学校利益受损失。
第二十三条 验收复核。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 意见。对存在的异议事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3人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复核小组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 意见,复核小组意见为验收的最终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项目验收 意见确认后,项目单位将验收结果报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有 关要求及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 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采购结果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 根据工作需要,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可以在项目验收前,告知提 出质疑、投诉、举报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 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上级及学校规定受托采购的货物和工程, 项目单位应当通知委托人、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项目验收情 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 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及时验收导致超过索 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所需费用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 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因项目验收发生的委托代理机构验收服务 费、质量检测机构检验费、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劳务酬金等 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劳务酬金,按 照山东省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因供应商原因而导致重新组织项 目验收或启动复核的,所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劳务酬 金等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第三十条 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 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参照货物类项目验收方式组建 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整体或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或有特殊要求设备的验收、涉密项目 的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接受调拨、接受捐赠、置换、划转、 自制等方式获得或形成的资产,资产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太阳集团tyc5997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4 日印发)